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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職業教育,河南重磅發文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4號 《河南省職業教育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5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促進就業創業,建設教育強省、人力資源強省和技能型社會,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三條 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 本省統籌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協同創新,推進職普融通、產教融合、科教融匯,優化職業教育類型定位。 第四條 職業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具體工作職責,研究解決職業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督導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促進就業創業和推動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技術優化升級等整體部署、統籌實施;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動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推進職業教育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河南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產業工人素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農村創業就業和職業技能等培訓,壯大高素質鄉村振興人才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類轉崗、再就業、失業人員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保障婦女平等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扶持革命老區職業教育的發展,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 鼓勵職業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機制,支持引進境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鼓勵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赴境外辦學,建設具有較高國際化水平的職業學校,打造河南職業教育國際品牌。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職業教育宣傳工作,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優化職業教育發展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與實施 第十條 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要,產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由高級中等教育層次的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實施。 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根據高等職業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 其他學校、教育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企業、行業組織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相應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提供納入人才培養方案的學分課程。 第十二條 職業培訓可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可以根據辦學能力、社會需求,依法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人口分布、就業需求和教育發展實際等,制定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發展規劃,統籌區域有關職業教育資源,優化職業學校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職業教育園區規劃建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發揮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支持高水平職業學校、專業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布局、行業發展需要和社會需求,大力發展新興專業,引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面向新業態、新職業、新崗位,廣泛開展技術技能培訓,加快培養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緊缺急需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不同層次職業教育縱向貫通,構建中等職業教育、專科層次職業教育、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相銜接的人才培養體系,推動各層次職業教育專業設置、培養目標、課程體系、培養方案銜接。 支持中等職業學校按照規定與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本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在培養周期長、技能要求高的專業領域開展貫通招生和長學制培養,聯合培養高端技術技能人才。 鼓勵發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支持符合條件的高等職業學校舉辦本科層次的職業教育,鼓勵應用型本科學校舉辦職業技術學院或者開設職業技術專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職業教育與各學段普通教育橫向融通,支持普通中小學開展職業啟蒙教育、勞動教育,推動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融合發展。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資源共享,學習成果融通、互認,推進學校與行業、企業、培訓機構之間實現學習成果互認。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職業教育的發展規劃,指導職業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和改革、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專業設置、教學質量評估、實訓基地建設等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 企業可以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場地和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及二級學院(系部、產業學院)、生產性實習實訓基地、技能培訓基地等辦學機構、辦學項目。 第十八條 支持企業、學校、科研機構面向產業園區和重點行業、領域建設區域產教聯合體、行業產教融合共同體等,共同開展人才培養、教學改革、科研攻關、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等,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教融合機制,對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按照規定給予金融、財政、土地等支持,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以及其他稅費優惠。 第二十條 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引導企業按照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學徒崗位,鼓勵和支持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特別是產教融合型企業與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對新招用職工、在崗職工和轉崗職工進行學徒培訓,或者與職業學校聯合招收學生,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學徒培養。有關企業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補貼。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職業學校和企業開展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 職業學校和企業應當建立校企合作的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在合作過程中不得違規收費,不得虛假宣傳,不得損害學生、教師、企業員工等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行業組織,加強對校企合作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為技術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藝的平臺,持續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殘疾人職業學校、普通職業學校設置特殊教育部(班)、特殊教育學校設置職業教育部(班),積極探索設置面向殘疾學生的專業,優化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殘疾學生學習、生活提供必要的幫助和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加強對殘疾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開展職業規劃和就業指導,幫助殘疾學生就業創業。 從事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按照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三章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第二十五條 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法定條件,符合當地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布局,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依法辦學,依據章程自主管理。職業學校在內設機構、崗位設置、用人計劃、教師招聘、職稱評聘等方面享有自主權。 職業學校應當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校風學風、師德師風建設,營造良好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環境。 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保障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加強人員配備和經費投入,依法開展職業培訓。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法治、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校園安全。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適應區域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的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優先發展區域優勢產業、新興產業所需的相關專業,推動傳統專業提質、新興專業擴容、未來專業培育、特色專業賦能、骨干專業升級,打造緊密對接產業鏈、創新鏈的專業體系。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合理設置培訓項目和培訓內容,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等,突出實際操作技能。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職業教育標準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自主設置學習制度,安排教學過程,組織實施教學,保證教學質量。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實踐性教學,實踐性教學學時原則上占總學時數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許可范圍內組織開展培訓,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制定教學(培訓)計劃、方案,不得隨意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保證培訓質量。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應當按照生產實際和崗位需求設計開發課程,開發模塊化、系統化的實訓課程體系,推動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打造數字化、智能化課程教學資源平臺。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符合本省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完善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臺,規范招生行為。 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 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采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 第四章 職業教育的教師與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職業教育教師的權利,提高其專業素質與社會地位,增強其職業自豪感,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從事職業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從事職業教育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專業課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采取多種措施,提升職業學校教師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能力,培養造就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 鼓勵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師范院校,支持高等學校舉辦職業技術師范教育。支持職業學校教師提升學歷學位。 職業學校應當組織安排教師到企業實踐。產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開展企業實踐。支持職業學校和企業共建教師培養培訓基地。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發展要求的職業學校教師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 鼓勵職業學校與企業、事業單位互聘兼職,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兼職人員合理薪酬。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安排實習崗位并對外發布崗位信息,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指導,會同實習單位共同組織學生實習,完善實習管理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按照規定為學生購買實習責任保險,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通過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 接納實習的單位應當選派專門人員指導和管理學生實習,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不得向學生收取押金、培訓費、管理費等任何形式的實習費用;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職業學校學生的獎勵和資助政策,完善學生資助工作績效評價體系,加強對資助工作的監管。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優秀學生,資助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十八條 職業學校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精神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按照要求參加實習實訓,掌握技術技能。 職業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 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 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